第三十四条

有效

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与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裁量标准、案件协作、案例发布等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