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根据职责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做好日常维护、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对不按规定停放、充电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劝阻、制止,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经劝阻、制止或者采取措施后仍无效果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报告,并协助处理。

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督促业主或者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