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宣传工作,开展科技创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加大对科技创新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宣传力度,推动全社会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崇尚科学、鼓励探索、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支持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学术论坛等科技创新促进活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