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重点领域与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