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要,加大对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培育和引进先进的创新项目和研究平台,推进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应用,实施未来产业孵化与加速计划,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加速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布局未来产业,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