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完善科技创新的制度和机制,协调解决科技创新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