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