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