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本市与东盟国家城市的科技交流合作机制,推动科技人文交流、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等多领域的全方位合作,推进面向东盟、服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产学研应用中心建设,强化技术成果与东盟国家转移转化合作,加强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科技创新环境建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