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发达地区的协同创新,推动创新人才、先进技术与成果、科技资本等流通,吸引各类创新要素向本市聚集和融合。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