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对于科技创新类项目所需的工业用地或者科研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地。采用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企业租赁期满达到出让合同和履约协议约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出让相关手续。
对于研发创新、科技孵化、工业设计、软件信息、检验检测认证等与制造业紧密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用地,可以按照规定在现有工业供地类型中增设新型产业用地类型。
自主知识产权项目首先在本市转化使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立项、土地、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