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强化国有企业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导向,侧重科技企业孵化、新兴产业培育和长期资本增值,实施长效考核激励约束分配机制。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