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加大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的投入,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境内外资本和投资机构在本市依法投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