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高水平农业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培育壮大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农业科技重点工程,鼓励和支持现代农业关键核心技术科技攻关以及应用推广,强化科技创新对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支撑作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业科技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员和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服务,优化农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搭建科技服务平台,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