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激励等机制。实施“邕江计划”,优化项目引才育才机制,加大海内外顶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引进力度。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开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以促进产学研用融合为导向,增设特色型科技创新人才专业,打造集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功能为一体的产教融合基地。
鼓励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或者培训机构创新合作模式,联合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