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组织开展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卫生健康、中医药、公共安全与防灾减灾、城镇化与城市发展、智慧社会、交通运输等领域技术研究推广,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