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以攻克关键共性技术、推进工艺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集群、支撑产业创新发展为主要功能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运营经费补贴、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