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的创新型企业梯级培育体系,推动企业成为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