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企业为主力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创新生态持续优化的科技创新体系,围绕当前科技前沿和区域发展需求,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其他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