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的创新型企业梯级培育体系,推动企业成为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