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方式,以重点产业科研选题为导向,凝练科技需求,经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制定、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为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指引。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推行“揭榜挂帅”等适应创新发展需求的项目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推行项目负责人负责、信用承诺等制度,赋予项目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机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推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制,扩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完善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完善科技攻关项目的立项、组织和管理方式,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效能。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