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农贸市场内的食品安全、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布局专项规划,监督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传染病预防控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和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容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以及农贸市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林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