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农贸市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对农贸市场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