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市场开办者未及时维修、维护农贸市场内道路、通风采光、给排水、用电等设施设备,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