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场开办者未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或者未完善和落实防范、消除病媒生物制度和措施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