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具体实施本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