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市场内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建立消费纠纷投诉调解机制,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相关部门对消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