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市场内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建立消费纠纷投诉调解机制,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相关部门对消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