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场开办者应当合理划定停车区域,完善停车设施,规范车辆停放秩序,确保市场出入口道路畅通。车辆进入农贸市场,应当在指定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驶入农贸市场商品交易区。车辆进入农贸市场装卸货物的,应当按照市场开办者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行驶和装卸。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