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场开办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在农贸市场出入口以及经营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三十日;
(二)按照标准配置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预案,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期排查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