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经营服务、诚信经营、投诉处理等制度,履行下列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一)按照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对经营区域进行合理布局、划分;

(二)对农贸市场内道路、通风采光、给排水、用电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三)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公布市场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摊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安排专人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防疫工作,不得允许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农贸市场交易;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六)发现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