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雕塑艺术馆、博物院、美术馆、科技馆、城市展示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开展文化宣传、展示、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开发具有特色的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