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在文化轴带内开展下列活动:

(一)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资源传承弘扬活动;

(二)科学教育、新技术展示等科技普及活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传承和保护等活动;

(四)文艺演出、文化展示、论坛展会、普法宣传等文化活动,以及艺术节、音乐节、主题日和重大节庆等活动;

(五)文化旅游、休闲旅游等旅游活动。

在文化轴带内开展活动的,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安全规定。按照规定需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举办活动的,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相关手续。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