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卸货完毕后未按照规定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