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未按照规定提供岸电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