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拒绝接收靠泊船舶交付的船舶水污染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