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通往舷外的污水排放管路未拆除、盲断或者阀门未铅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