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同开展跨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监测、共同治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应急救援行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