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区域协作第三十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与毗邻省有关部门协商,共享以下信息:(一)船舶污染监测预警信息;(二)船舶水污染物跨区域接收、转运、处置信息;(三)船舶污染事故处置信息;(四)船舶污染防治信用信息;(五)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