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与毗邻省有关部门协商,共享以下信息:

(一)船舶污染监测预警信息;

(二)船舶水污染物跨区域接收、转运、处置信息;

(三)船舶污染事故处置信息;

(四)船舶污染防治信用信息;

(五)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