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区域协作第二十八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与毗邻省有关部门的船舶污染防治执法协作,建立行政执法互助、案件移送、行刑衔接等联动机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