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区域协作第二十七条有效本市建立与毗邻省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商解决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促进省际船舶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