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二十六条有效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及时消除污染影响。不能及时消除污染影响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发生的费用,依法由事故责任者承担。依法应当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及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开航前缴清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