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的,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