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船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事故发生地及其周边水域、下游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组织开展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报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