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船舶以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加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提升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船舶以及有关作业活动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并定期组织演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