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船舶燃料供受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