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从事船舶燃料供受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