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卸货完毕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免于清洗的情形外,应当在符合国家标准的码头、专用锚地、洗舱站点等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洗舱水应当交付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接收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