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卸货完毕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免于清洗的情形外,应当在符合国家标准的码头、专用锚地、洗舱站点等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洗舱水应当交付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接收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