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船舶水污染物的交付、接收、转运和处置实行电子联单管理。船舶水污染物的交付、接收、转运、处置单位应当使用规定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计量并如实记录船舶水污染物的交付、接收、转运和处置情况。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