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十四条有效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应当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实施减免岸电使用服务费等措施,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岸电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