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或者其他水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免费接收船舶生活垃圾。

鼓励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或者其他水污染物接收单位减收或者免收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其他水污染物接收费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接收、转运、处置船舶水污染物的费用予以资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相关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