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有效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一)江河两岸一级山脊线以内范围;(二)湖泊和水库径流区;(三)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四)草甸、热带雨林和高寒山区等区域。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